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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認繳期限未到,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嗎?
來源:本站發表時間:2021-06-28 03:53:18
上期我們分析了公司欠錢,可以找公司股東的多種情形。具體實踐中,我們該如何操作呢?股東出資認繳沒到期也可以找股東嗎?今天惠興邦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第九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分析認繳制下哪些情形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一、認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
《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定,如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當然,根據該規定,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主體也包括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
二、出資期限未屆滿,股東認繳出資能否加速到期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2條第1款: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九民紀要》第6條: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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